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10/09/1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10/09/18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10/09/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10.09.13  天氣:  心情:
關於婚姻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現行法 兩年前已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因此 他們97年底登記結婚 若符合上開規定 婚姻就有效--沒宴客 不影響結婚的法律效力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至於離婚 若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 則是無效!網路上協議離婚 沒有離婚效力
至於一方要單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日記談過很多次>:D<
請自行參閱
%%-%%-%%-
我國關於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採有責主義和破綻主義 被告對於離婚原因 必須具有可歸責的事由!
若是該法第2項,還必須該事由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
因此,若僅以雙方個性不合為原因,而被告又堅持不願離婚
原告打贏離婚官司的機率,恐怕遠低於五成!!!
:P若我是法官,原告堅持離婚--態度堅決,我會勸被告考慮離婚:)>-

民事訴訟,一個審級,例如地院 快則半年左右,判決會下來--當然 每個個案不盡相同!
婚姻制度,適合人性?:-?

fangfei>:D<:">:x
標籤:
瀏覽次數:790    人氣指數:1390    累積鼓勵:3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10/09/1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10/09/18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