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薔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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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庭義務
作者:
薔薇
日期: 2015.02.16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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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例子,就是家庭成員之間的特殊義務。假設兩個孩子溺水,你只有時間救一個。一個是自己的孩子,另一個是陌生人的孩子。救自己的孩子錯了嗎?擲硬幣會不會更好?多數人會說,救自己的孩子並沒有錯,為公平起見而擲硬幣反而不對勁。這種反應背後是父母對子女禍福負有特殊責任的想法。有些人主張,親職責任的來源是同意,既然選擇生小孩,父母等於是自願同意要給孩子特別關愛。
姑且不談同意,換做是孩子對父母的責任。假設有兩個老太太需要照顧,一個是我媽,另一個是別人的媽。多數人會同意,兩個我都一手包辦當然最了不起,但是我卻只對我媽負有特殊的照顧之責。這種責任好像不太能用同意來解釋。
我媽又不是我選的,我甚至沒選過要有媽媽。
有人也許可以主張,照顧母親之責的來源是我小時候受過她照顧,我是她帶大養大的,如今就有義務回報。接受母恩,就等於是默示同意要在她來日有需求時予以報答。有人可能會覺得,把家庭義務看成同意互惠的計算實在太冷酷。
但是,假設你覺得可以接受,倘若是爹不疼娘不愛的小孩,他需要奉養爹娘嗎?你覺得奉養父母餘年的道義程度,應該取決於小時候獲得什麼樣的教育品質嗎?只要你覺得子女即使對壞父母也有扶助之責,這種道義就可能已超出互惠與同意的自由主義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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