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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 人權與法治
作者: 捷客 日期: 2019.10.26  天氣:  心情:
今天摘錄陳長文昨天寫給一位轉任政務官的律師的公開信。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由於行政、立法與司法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民主政治得以順利執行。法律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議士-國會議員所制定,法律糾紛必須由獨立的法院審判,審判結果交由政府執行。如果行政官不肯依照法院的判決執行,就是違法。行政官員也不得干涉司法審判,否則便是違憲。
為保障人權,除了刑法是以無罪推定為原則,檢察官必須檢具被告犯法的證據,被告有權請律師辯護。如果被告沒有經濟能力時,法院有公設辯護人協助,以免被告接受不對等或不公平的審判。

民主國家的政治是維護法律而服務,而極權國家卻是將法律作為行政的工具。

美國西部傳奇警長懷特.厄普之所以為人敬佩的原因是因為他站在警察局前力阻鎮民企圖吊死一名惡名昭彰的罪犯(有人說這個故事其實是作家杜撰的)。警察負責抓壞人,但是是否有罪是由法官所決定。任何人或團體不能私自執法。

可悲的是政壇充滿了法律人,在野時口口聲聲喊人權、言論自由與公平正義,執政後整天想的是如何利用行政權的優勢干預司法、限制言論自由。

陳長文:x律師忘了法律人的誓言嗎?
美國著名的人權律師丹諾的名言:「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是無辜的」、「我恨罪行,但從不恨罪人」。
這二句名言,對法律人來說,幾乎可以說是法律人的「希波克拉底誓言」。

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是聯合國保障的基本人權,刑事訴訟法第卅一條也規定,殺人罪屬於「強制辯護」,被告不委任辯護人,審判長也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來辯護。
什麼時候,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竟成了「魔鬼」?律師怎麼會連「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這些法律人的ABC都忘得一乾二淨?謝長廷當年答應為陳進興妻子辯護,難道他也是「魔鬼」嗎?

不管是陳同佳,還是當年的陳進興,都有權利聘請律師為他辯護,而當律師願意接受委託時,他就擁有二個必須信守的原則。第一,要確保他的當事人,不會在證據未確的情況下被定罪;第二,如果證據確鑿,要確保他的當事人不會受到不合理的懲罰。這就是現代法治賦予律師的忠實義務。
我很喜歡紀伯倫曾說的一句話:「把手指放在善惡的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法律人的工作,正是一個指觸善惡的工作,這本是上帝的權柄,法律人能不戒慎,能不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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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10-26 23:18
她, 94歲,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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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10-2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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