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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女方分手,男方討財物之法律觀點
作者:
劉阿漢
日期: 2014.10.25 天氣:
心情:
現今社會男女交往期間,常有男方為討對方歡心、單純表達真心,而以高額現金資助女方,或贈送高價物品的情況。
蓋就常理而言,男方並不會贈送普通朋友或是剛交往數日之女友高達數萬元之財物。
男方能不能討回的關鍵,在於是否能證明當初是在有附條件的前提下,贈與這些財物。
像是單純贈與女方,既已送出去,當然就要不回。男女朋友之間的送禮原則上是不附帶條件的無償贈與契約,縱使後來雙方分手了,也不能要回禮物。
是沒有詐欺罪的問題,因為男方送禮是基於自我考量後的決定,女方有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才是會不會構成詐欺罪要素。
若雙方約定包養當小三,則違反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屬無效約定,男方拿不回贈與禮物。
要避免類似糾紛,男方可在贈與時留下白紙黑字寫清楚是為了結婚才送禮物,若結不成就要歸還。將來雙方若有糾紛,才可從msn、簡訊、電子郵件或手機APP訊息,作為有利證據,討回贈與物。
男方以結婚為前提送財物給女方,屬「有條件贈與」,後來女方悔婚,當初雙方要結婚的條件沒實踐,男方當然有權討回贈禮,如同去買房子付完訂金後,賣方突然說不賣了,買方當然能拿回訂金。
「雙方在贈與時留下白紙黑字寫清楚是為了結婚才送禮物,若結不成就要歸還」,這是以結不成婚為解除條件的贈與契約。要注意上述的條件必須在贈與時就要”一併約定”才會有效;如果是在贈與之後才提出條件,基本上是沒有理由依據條件請求歸還禮物的,除非後來白紙黑字寫下來,約定將原來的贈與物附加條件,當時女方也同意,才有可能。
而若是在贈與前約定,縱使沒有以白紙黑字字據立下條件,而是在網路聊天上雙方同意條件,仍然可以依據網路記錄請求歸還禮物,因為贈與並沒有要求必須訂立書面契約才會成立。
[民法]第一編 總則/第四章 法律行為/第四節
條件及期限 第99條(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民法]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四節 贈與 第406條(贈與之意義及成立)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刑法]第二編 分則/第三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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