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急難救助運作機制
發揮及時紓困功能
一、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急難救助辦理情形:
(一)係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由民眾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縣市政府核定。
(二)每件作業時效約為7至15天,每年核發件數約為3萬7,000件、核發救助金2億1,000萬元,每件平均約為5,670元。
(三)若經地方政府救助後,無法紓困可再層轉內政部予以救助,每年約4,600餘件、8,000餘萬元,平均每件1萬7,390元。
二、「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機制:
(一)內政部為社會救助之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對於國內外社會情勢快速變遷,所造成民眾急難快速變化之態樣,以及地方政府受限於財源未及辦理事項,自得提出相關短期因應措施。「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即為因應當前全球性通膨、石油物價上漲等對弱勢民眾造成之衝擊,於 97年8月正式啟動。
(二)「馬上關懷」操作方式:
1.針對97年1月修正之社會救助法第21條新增第5款,「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困」之弱勢民眾為救助對象。
2.以村(里)辦公處、公所及縣(市)社會處(局)為受理通報申請窗口。
3.受理通報申請後,由核定機關代表(公所人員),召集村(里)長或村(里)幹事以及民間公正人士,於24小時內訪視。
4.符合認定基準表規定者,在1至3天內按照家庭境況發給1至3萬元關懷救助金,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協助。
5.所需經費中央全額補助。
(三)執行效益評估:
1.時效方面:馬上關懷期許「速訪、速審、速核、速發」,時效上已較原有機制縮短了核撥的時間,使民眾感受到及時的救助與關懷。
2.成果方面:馬上關懷增加受理窗口,並經由宣導與通報,使潛在需求的個案浮現出來,總平均一天約核定117件,較縣市急難救助平均單日102件明顯增加。
3.效果方面:馬上關懷開辦以來至98年5月15日止,已有3萬1,574個家庭獲得協助,救助金額5億2,651萬9,000元,平均每件1萬6,676元,較縣市急難救助平均每件5,670元,受益家庭所獲得的實質幫助大幅提高。
三、檢討與整合:
(一)馬上關懷專案實施以來,本部定期邀集縣市政府聽取基層的意見,如為關照因遭家暴、性侵害及自殺等致生活陷困,屬縣(市)層級處理為宜之個案,經98年2月17日會議決議,並修正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及認定基準(於3月16日發布),使相關類型急難個案能夠整合於馬上關懷專案,不僅顧及其個人隱私並獲得生活之保障。
(二)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是現有急難救助機制的強化,彌補社福人力不足、通報不及,民眾求助無門的窘境。受理窗口(7,832個村里)的增加,使潛在性個案浮現;運用在地化的訪查機制,提高處理時效,結合在地民間公益團體,營造在地化的關懷,是過去急難救助機制所未見的創新措施。
(三)前揭急難救助之實施對象、受理窗口、核發金額、核發時效以及經費來源均不同;基於個案需求為考量,單一項急難救助往往受額度或規定的限制,而未能滿足個案的實際需求,透過不同措施的運用,結合相關的轉介與服務,當能發揮相輔相成的效果。如此建構綿密的急難救助網絡,以提供弱勢民眾更周延、即時且有效的救助。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執行疑義與建議事項答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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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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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基準表備註1於98年3月16日修正增列「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有關再次申請案件與第1次救助之間有無時間限制?「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如何評估認定?(98.3.24內授中社字第09807136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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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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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規定,具有該要點三情形之ㄧ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為救助對象,所發給之關懷救助金係協助其家庭生活一時急困,以避免陷入貧窮之救急措施;個案經救助後,如需長期性之生活協助,則另依該要點五(四)規定,協助其循低收入戶、中低收入、特定境遇家庭等生活扶助(或補助)或福利服務,以及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等之醫療協助、就業輔導、就學補助等社會安全網絡,並非以急難救助金作為長期性之家庭生活支撐。
二、基於上述急難救助「救急不救窮」原則,上揭認定基準表備註1於98年3月16日修正增列事項,補充規定如下:
(一)有關再次申請案件與第1次救助之相距時間,以第1次領取之救助金之日起30日後始得再次提出申請,以避免第1次與第2次領取之救助金運用於個案生活協助之重疊情事。
(二)「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之評估認定,以前次申請之急難事由及生活陷困是否存在為評估認定要件,急難事由各類別評估認定要件如下:
1. 死亡: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中,或已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尚在處理爭議中。另已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之個案,則屬第六類第2項之不同事由。
2. 失蹤:失蹤未滿六個月未能申請福利項目,或已滿六個月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中。另已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之個案,則屬第六類第2項之不同事由。
3. 罹患重傷病:仍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4. 失業:(1)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已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尚未就業者;或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或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認定顯有困難,致尚未就業者。(2)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受其照顧之重傷病親屬仍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照顧者仍在臨時失業中。
5.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前次申請救助之急難事由仍存在中,或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中。但以「甫出獄之更生保護人或一般失業民眾,有積極就業意願,於最近1個月內已向就業輔導單位登記就業輔導且持有證明者,在尚未就業前,得適用作業要點第5類」之急難事由,已獲關懷救助金者,比照上述4.失業:(1)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之評估認定規定。
6. 其他變故:前次申請救助之急難事由仍存在中,或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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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通報表
一、個案來源及流程
申請書
申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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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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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別:□男 □女 出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H)╴╴╴╴╴╴(O)╴╴╴╴╴╴ (M)╴╴╴╴╴╴
居住地址:╴╴╴╴╴╴╴╴╴╴╴╴╴╴╴╴╴╴
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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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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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故發生者:□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2. 事由:□ 1)死亡 □ 2)失蹤 □ 3)罹患重傷病
□ 4)失業 □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 6)其他重大變故
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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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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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敘明:╴╴╴╴╴╴╴╴
2. 申請事由證明:
□死亡證明 □失蹤證明 □罹患重傷病證明 □失業證明
□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
□防治單位通報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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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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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有關本人基本資料、急難事由、證明文件,均係本人據實提供;
訪視小組訪視本人及家庭時,係由本人或家屬據實陳述;如有不實願
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關懷救助金。
2. 同意主管機關如有基於個案評估及審核之必要,得調閱本人及家屬之
戶籍或財稅有關資料。
申請人簽名蓋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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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急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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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陷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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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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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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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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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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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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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家庭
主要生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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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負擔家庭
主要生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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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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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能領取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給付、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或事故責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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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葬埋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3.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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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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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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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2.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二分之一以上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戶內人口如有六歲以下兒童、在學學生、身心障礙者或懷胎六個月至分娩後二個月婦女,每人加計五千元;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負醫療費用加計,並以各該分項最高額為限。
4.經評估經濟戶長如有理財方式不當,不宜一次
發給關懷救助金者,或採分月、分次方式發給關懷救助金,對於戶內人口生活保障較佳等情形,應以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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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而尚未領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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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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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至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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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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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尚未尋獲者(不受失蹤滿六個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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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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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至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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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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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罹患重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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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2.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無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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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或支付醫療費用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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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至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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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至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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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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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
2.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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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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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至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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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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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
2.因遭無薪休假、部分工時而減少收入,或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之臨時工等之不完全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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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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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至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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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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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
保險給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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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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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至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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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至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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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第五點第二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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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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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至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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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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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個案認定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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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
查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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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查認定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受訪人:□申請人本人 □╴╴╴申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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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狀況(以實際共同生活人口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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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 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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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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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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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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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現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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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月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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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別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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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業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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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政
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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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 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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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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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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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情 形
|
工 作
現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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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月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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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別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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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業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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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政
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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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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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所
及
縣
市
政
府
救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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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列低收入戶第 款,每月生活扶助費共 元。
二、□已領取政府補助:□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托育津貼□照顧津貼□其他生活扶
助 ,每月共 元。□特境婦女 元。
三、□核發□醫療補助□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元。
四、□核發急難救助金直轄市、縣(市)政府 元。公所 元。
五、□轉介 機關收容。
六、□災害救助金 元。
七、□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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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及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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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傷病、死亡者之保險情形)
1□公保 2□勞保 3□農保 4□漁保 5□學保
6□軍榮保 7□汽機車強制險 8□其他
9□保險給付 元:□已領取 □申請中
二、社會資源救助:
1□已獲 (基金會、宗教慈善團體)救
助 元。
2□登報募捐或捐款 元。
3□其他: 元。
三、賠償金: 元
□未獲賠償原因:(車禍、職災及意外事故,請務必詳填)
|
個
案 評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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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急難事由
□喪葬費用無力負擔(喪葬費用 元)。
□醫療費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 元)。
□生活費用無著(原因) 。□其他 。
1.事故發生者:□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非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2.事由:□ 1)死亡認定指標__ □ 2)失蹤認定指標__ □ 3).罹患重
傷病認定指標__ □ 4)失業認定指標__ □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認定指標 □ 6)其他變故認定指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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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狀況(實際共同生活人口為範圍)
1.實際收入╴╴╴╴元 ()填註稱謂
( )╴╴╴╴元+( )╴╴╴╴元+( )╴╴╴╴元
+( )╴╴╴╴元+( )╴╴╴╴元+( )╴╴╴╴元
2.實際收入╴╴╴╴元÷實際共同生活人口╴╴人 =╴╴╴╴╴元 3.存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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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題及處遇(含轉介及資源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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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懷救助金給付方式
1.□一次性關懷救助金╴╴╴╴╴元
2.□分╴月(次)發給,□每月(次)關懷救助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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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定
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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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認定人員共同確認,認定結果如下:
1.經認定符合認定基準表:□急難事由第__類之__ □生活陷困第__類之__ □關懷救助金□擬發給一次性關懷救助金 ╴__╴元。 □分╴月(次)發給關懷救助金計╴╴╴ 元,本次已發給 ╴╴╴ 元。
2.經認定不符合認定基準表:□急難事由第__類之__ □生活陷困第__類之__ ,□擬暫緩發給關懷救助金。
3.其他處遇:協助申辦□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急難救助 □醫療補助或住院看護補助 □福利服務及津貼 □ 轉介╴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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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
人員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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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機關主辦業務單位代表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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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或(里)幹事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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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或公益機構(團體)代表(單位名稱、職稱)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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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單位代表(單位名稱、職稱)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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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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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第 層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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