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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
作者: 捷客 日期: 2011.12.21  天氣:  心情:
1. 法條

法律是用人人都能看懂的文字所表達,因此只要粗通文字的人都可以理解絕大多數法條的意義。
就以昨天所引述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而論:「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的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中,既無任何艱深難懂的字句,也無任何專有名詞,因此,每個人都看得懂。
就以這條法律判斷蔡英文的宇昌案,可以由下列推理的步驟得到結論:

(1) 2007年 二三月間,蔡英文擔任行政院副院長期間,在同意國發基金投資宇昌生技一案中簽名,顯示她直接參與宇昌案有關;
(2)2007年5月 她卸任行政院副院長
(3)2007年9月 她擔任宇昌生技公司董事長。

由於她僅離職僅四個月,因此違背了「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的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規定。

2. 雖然前行政院副秘書長、法規會主委陳美伶受訪時表示,當時法規會研究後明確回覆沒有違反旋轉門條款。然而任何粗通文字的人都可以由下列條文自行判斷: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中 華 民國96 年7 月4 日公布)中,第十條提到「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公務員參與生技公司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而且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第 十條 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該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前項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認定之。

蔡英文從來不是政府研究機構生物科技的研究人員,不是主要技術提供者,如何可以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呢?
即使當時有人誤判 由道德上甚至法條上解釋 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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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12-23 02:30
她, 65歲,新竹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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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2-21 10:23
她, 93歲,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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